2021-01-20 通知

2020年度胜诉案例解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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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老李,随意签名,遭226万元索赔一审完败

民博于律,二审接手,还原事实真相重审全赢


北京西城老李,男性,经商,1961年生人,1米75,微胖,谢顶,戴眼镜,外表和善,见人先笑。老李自称小学没毕业,但自己名字写得很溜。这不,就因为喜欢签字,惹上了226万元的不白之冤,官司打了差不多整整五年。欲知详情,还要从头说起。

老李有个外地朋友某甲,2012年因走私被辽宁海关刑事拘留,某甲的妻子和儿子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可能有些能量”的无业人员某乙,委托某乙为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了某乙“办事费”800万元。事情一直没有办成,某甲妻子多次到北京要求某乙退款,某乙推脱。后某甲妻子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某乙涉嫌诈骗。某乙一看事情要坏,急忙退款,但某甲的妻子此时却想通过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向某乙多要一些“利息”,故避而不见,也不接受某乙的退款。

在接待某甲妻子前来北京的过程中,老李认识了某乙。某乙在将部分款项通过某甲委托的律师退赔以后,另外270万元通过老李退给某甲妻子。不知当时出于什么目的,在退款之前,某乙与老李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某乙向老李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期限一年,某乙不承担经营风险,每月投资收益23.2万元,投资期满还要支付某乙100万美元的投资收益。明显的不平等条约呀,可是上面说了,老李喜欢签字,不计后果。

《投资协议》签订后,某乙总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老李个人账户六笔款项,共计350万元,但是其间,老李应某乙要求又转回80万元,因此总额为270万元;该270万元老李全部转给了某甲妻子。通过老李向某甲妻子退还270万元的事实,老李,某乙,某甲妻子三方均没有异议。

先不管《投资协议》如何不公平,某乙实际上并没有向老李支付100万元投资款。但是,《投资协议》约定的一年投资期满后,老李又在某乙手写或打印的若干份书面材料上签字,大意是说,老李承诺给某乙投资收益150万元,利息76万元,合计226万元。

20159月,某乙委托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老李,可能是某乙委托的律师也觉得《投资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起诉时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理由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老李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应诉,提出管辖异议,后某乙撤诉。2017年,某乙委托同一个律师,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次的案由变成了“合同纠纷”,估计是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一年期借款,加上违约的期限,226万元也突破了当时司法解释设定的每月2%的利率上限。

此次一审过程中,原告某乙的主要证据包括:(1)《投资协议》;(2)向老李转款六次共计35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又虚拟了20万元现金交付的说辞,证明:支付老李的款项共计370万元,减去委托老李转付某甲妻子的270万元,其余100万元正是某乙履行《投资协议》的合同款;(3)老李在《投资协议》期满后,三次书面承诺,向某乙支付投资收益150万元及利息76万元的书面材料。上述证据可谓环环相扣,虽然20万元现金支付缺乏客观证据证实,但是,老李事后却以书面方式确认了合同履行的后果。因此,从原告的角度,基本上已经是“胜券在握”。

老李委托的王律师的思路是,整个事件都是因为某甲妻子委托某乙办理所谓取保候审引起,某乙收取的800万元“取保候审办事费”涉嫌犯罪,系违法收入,其将800万元中的一部分支付老李,无论双方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均属于无效,因此,不同意原告某乙诉讼请求,建议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此,王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某甲妻子及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全部材料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

原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所有证据均有原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老李应支付原告226万元的事实;被告老李提交法庭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老李支付原告某乙投资收益款150万元,利息76万元。

老李一审败诉后,愤愤然找到了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于有志律师。早在几年之前,于律师通过青岛的一位朋友就认识老李。老李之所以在走投无路时才找于律师,是因为他感觉自己这个案子标的才226万元,太小,怕于律师不愿意接。于律师在看过《民事判决书》之后,一是要求老李好好回忆确认,收到原告的款项究竟是多少,老李记不清转账几次,有无退款等细节,但是特别肯定,就是270万元,不是370万元;二是要求老李去银行打印案件发生期间所有的银行流水账单明细。两天后,老李就把账单明细交到了于律师手中。于律师仔细一看,发现了其中一笔转回原告8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据此判断老李没有说谎,而是原告说谎了。于是决定接手二审,主要理由就是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重大遗漏,应当发回重审。

二审过程中,对于老李提交的某乙收回80万元的关键证据,某乙的律师强调不是新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不予质证。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了于律师的上诉请求,将该案于20193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01222日,重审判决下达,法院完全支持了于律师的答辩意见,在长达23页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详细列明了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详细评判了双方各自的主张和理由,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老李大获全胜,笑逐颜开。

经与法院核实,截止20211月13日,对方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启示:

1、找准切入点。律师接触一个案件,首先应当判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对方的主张有没有道理。本案中,对方以《投资协议》为基础法律事实,那么,作为被告律师,也应当针对《投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实际履行确定答辩思路。虽然800万元取保候审办事费涉嫌犯罪,但这仅仅是案件发生的背景,与案件争议焦点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客观来看,在原一审的证据情况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没有大的问题。

2、确定有利于我方的“案由”。案由的重要性在于,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案件处理结果与案由具有直接关系。本案中,对方在第二次起诉时,刻意回避“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要求很严苛,且不以借款人书面承诺收到款项为主要依据。因此,某乙律师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就胜诉了。于律师在重审开庭过程中,请求法院将案由改为“民间借贷纠纷”,理由之一是对方在2015年石景山法院的起诉中就使用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法院采纳了于律师的意见,将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这是老李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

3、善于利用对方的失误。如上所述,对方在第一次起诉时,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且诉状已经在石景山法院备案,这样,即便我方提交法庭的是对方起诉状的复印件(原件已遗失),对方也不敢不承认其真实性。

4、提供“于我有利”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原一审代理老李的王律师没有引导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的关键证据,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5、利用对方证据达到我方的诉讼目的。本案老李是个稀里糊涂的人,手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所有签署的文件都在对方手里,因此,在举证方面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于律师抓住对方证据中的一句话,能够证实原告支付被告的270万元的性质是委托老李转交给某甲妻子的款项,与《投资协议》无关。在重审一次谈话过程中,承办法官也认为抓住这句话很关键,否则的话,金钱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很难在有多个用途且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建立起资金与特定用途之间的对应关系。

 

案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67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950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0039号《民事判决书》(对方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