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9 新闻

人格权保护的利剑

人格权保护的利剑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行为禁令的规定

影娱委 胡占全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的行使,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民法典对人格权非常重视,单独成编进行规定,共计有六章51条,其中包括了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章节。民法典人格权编,详细列举了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的种类,集合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先进研究成果,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一般而言,人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人格权侵权的特点是一旦实施即造成损害,“覆水难收”无法恢复状,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互联网时代,侵权人通过网络侵权对损害后果更是具有“蝴蝶效应,相关的侵权信息一旦在网上发布,即可在瞬间可以实现全球范围内传播,造成严重的影响,既使采取挽救措施,对人格权造成的损害无法挽回。在网络侵权发生之后,如果任由损害后果蔓延,将使受害人的权益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比如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一旦将个人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公布于众,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永久性、不可逆转的伤害。即使采取屏蔽、删帖等措施,也无法到达彻底“清洁”,无法让知悉侵权信息的人“忘却”。可以说,这种损害是无法挽回的。因而,在人格权保护中,预防侵权侵权救济更为重要。对受害人而言,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在侵权人侵犯人格权之前,及时采取措施,事先予以制止、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为了适应时代进步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我国民法典第997条特别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对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王利明说。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行为禁令是指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身权行为禁令不同于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停止侵害”也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诉前保全制度

“停止侵害”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一种,其注重的侵权的事后责任承担与弥补。“停止侵害”需要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耗时往往很长,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更过的是事后救济。而人格权行为禁令针对的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即在实体判决之前,给予当事人一种临时的救济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

“诉前保全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其实质是一种诉讼行为保全。而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禁止令制度,是通过实体法规定,对当事人人格权遭受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请求法院颁发诉前禁令。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应当是依据实体法即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查,而不是程序法。

所以,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禁令的规定,为权利人请求法院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行为禁令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地、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侵权的,还可以向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申请禁令。

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条件有1、必须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2、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的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3、行为具有违法性;4、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损害的后果;5、损害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的。

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为禁令的具体程序以及权利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作出规定。本律师认为,民法典的人格权行为禁令是一种实体权利,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无须提供担保。当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其他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申请中“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程度以及“损失难以弥补”进行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使人格权行为禁令真正成为保护人格权的利剑,同时确保这把利剑不要被恶意使用。